民事訴訟二審的條件,民事訴訟二審是終審嗎
一、民事訴訟二審的條件
民事訴訟二審的條件如下:
(資料圖)
1.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審案件中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也享有上訴權。上訴權可以由當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行使。但是代為行使上訴權的;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可以行使上訴權的人。第一審案件中,公民作為當事人的,只要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都可由自己行使上訴權依法提起上訴;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上訴權,但上訴人仍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2.提起上訴的對象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服并依法行使上訴權,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予以糾正的判決、裁定,稱上訴對象。能夠成為上訴對象的,只能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包括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作出的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等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調解協議不能成為上訴對象。
二、民事訴訟二審是終審嗎?
民事訴訟二審是終審。一審判決沒有當事人在上訴期內上訴的才生效,二審判決只要做出就生效。找法網提醒大家,無論是否有新的證據,二審判決都是終審的判決。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三、民事訴訟二審新證據包括哪些?
司法實踐中,民事訴訟二審新證據一般包括:
1.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2.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證據的提出,要在規定期限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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