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罰則實施的條件有哪些
一、定金罰則實施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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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罰則實施的條件如下:
1.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需要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如未實際交付的,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不訂立主合同時,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2.主合同必須有效。這是由定金合同的從屬性所決定的。如果主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即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但是,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卻不一定無效。
3.當事人不履行債務且無法定免責情形。
二、定金糾紛訴訟時效
定金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其訴訟時效從定金合同的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收到侵害以及實施侵害的行為人之日起計算,如果定金合同權益被侵害超過二十年的,不受人民法院保護。
找法網提醒您,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定金罰則有哪些內容
1.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2.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3.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4.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5.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定金的數額,但是最高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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