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短訊:房子租給二房東后因“竊電”被處高額罰金,房主需要背鍋嗎?
把空置的房子租給二房東,卻發現租賃期間,電表異常,產生了驚人的高額費用!電力部門找上門后,這樣的麻煩事由誰承擔?房東需要為二房東的不正規操作“背鍋”嗎?日前,上海閔行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二房東“竊電”產生高額罰金
(資料圖片)
上海房東老胡與邱某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由邱某承租胡某名下一套房屋,租期六年。邱某承租房屋后征得胡某同意對外用于轉租,當起了“二房東”,雙方就電費約定由邱某自行按照電力部門賬單自行向電力部門支付。
邱某將房屋各個房間分別對外轉租,因此就各房間安裝了獨立電表,次承租人,也就是租客向邱某按照電表計量讀數向其支付電費。
租期履行過半,電力部門查出房屋存在嚴重竊電行為,故就房屋補收電費并就竊電行為按照規定處以罰金。竊電行為所致的高額費用如何承擔?老胡與邱某爭執不下,于是,將邱某訴至上海閔行法院。
原告老胡訴稱,在租賃期內,自己按約將房屋交付邱某使用,但是邱某卻在租賃期內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跨接竊電,導致電力部門向自己開具了補收電費以及違約金的賬單,竊電行為系邱某所為,房屋使用期間電費應當由邱某承擔。
被告邱某則辯稱,在承租房屋后并未改動過電表,只是在各個房間安裝了獨立電表,并未實施過竊電行為,不同意承擔違約金。
法院:“二房東”承擔所有電費
閔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老胡與邱某就系爭房屋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合同履行過程中,系爭房屋因存在竊電情形致供電部門采取中止供電措施。
法院認為,被告邱某的行為顯有不當,雖然邱某辯稱其未實施竊電行為,也表示自己對存在竊電行為不知情,然而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首先,供電部門系在邱某承租期間發現系爭房屋存在竊電的情形;其次,邱某作為承租人,對系爭房屋及其電表等設備進行直接的使用與管理,而且其承租系爭房屋用于轉租,數年來按照其安裝的分表計數方式向次承租人收取電費,并根據供電部門的單據向供電部門繳納電費,故其對于用電異常情況應為明知,但其既未提出異議,亦未將用電異常情況告知胡某或供電部門,顯有不當。
原告老胡的行為不具有過錯,老胡作為出租方,按約向邱某交付了系爭房屋,履行了作為出租方的相應合同義務,在電費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的情形下,其不具有實施竊電行為的合理動機,并且其交付系爭房屋的時間亦早于供電部門確定發生竊電行為的起始日期,故其對于系爭房屋發生竊電情形及被采取中止供電措施不具有過錯。
故邱某作為實際使用涉案房屋期間違約用電的受益者,應承擔實際使用房屋期間所對應的違約使用電費。
租賃期間私改電表責任誰來擔?
簽訂租賃合同后,作為出租方,根本義務是向承租人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租賃物,并在租賃期間保證租賃物處于適租狀態,因此電表作為居住、使用房屋必須之附屬設備,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當對電表負擔管理、看護之責。
因“竊電”行為致電力部門向產權人開具相應罰單,致產權人遭受實際損失,故該行為本質應當被認定為侵權行為。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中,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認定應當首先確認實際侵權責任人。但“竊電”行為一般較為隱秘,難以確認實際實施“竊電”行為實施人,司法實踐中,出租方、承租方一般均否認自身實施了“竊電”行為,故而首先應當從房屋交付時間入手,確認“竊電”行為發生時承租方是否已經實際取得房屋的控制權,并有機會、有條件實施改裝電表等“竊電”行為。
“竊電”行為若早于房屋交接之日,一般應當排除承租人系 “竊電”行為實際實施方。因此時房屋尚處于出租方管領之下,承租人尚不具備實施“竊電”行為的條件。
“竊電”行為若晚于房屋交接之日,則不應直接認定承租人為“竊電”行為的實際實施方,而應當綜合考量。
“竊電”行為在房屋租賃中并不常見,但由此導致的后果往往較為嚴重,而因“竊電”行為所致罰金甚至因“竊電”行為導致房屋停電致租賃合同無法正常履行責任劃分問題,出租方與承租方時常產生爭議,但“竊電”行為實際實施方事實上難以查明,租賃合同雙方均負擔較重的舉證義務,因此在房屋用于租賃場合下,應當:
簽訂租賃合同后,在交接房屋時,雙方應當檢查電表裝置是否處于正常使用狀態,及時排查異常;根據電費支付方式不同,雙方可就電表管領、看護義務提前作出約定;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察覺電表、電費異常,均應當及時告知對方,并互相配合、妥善處理;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返還房屋,雙方應當再次檢查電表裝置是否處于正常使用狀態,及時排查異常。
關鍵詞:
相關文章
精彩推送
天天視點!農發行甘肅省分行召開2023年糧棉油與產業客戶暨投資條線工作會議精準聚焦四大重點領域有效提高業務量與質
近日,農發行甘肅省分行召開2023年糧棉油與產業客戶暨投資條線工作會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