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發生關系第4天女孩控告強奸!
【資料圖】
近日,山西大同,一對男女訂婚,男方在訂婚宴上承諾給女方10萬彩禮并約定結婚一年后,男方將房產證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之后他們便在婚房里發生了關系,準丈母娘找男方談話并錄音,要求必須立刻加上女方的名字,并支付10萬彩禮。由于男方未能及時辦理此事,女方于第四天報警稱男方強奸。那么男方的行為到底是不是強奸呢?
強奸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違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在本案中,男方是否使用強硬手段與女方發生關系是關鍵,跟他們是否訂婚或者有其他關系并沒有聯系,如果男方未經女方同意,用強硬的手段與其發生關系,無論二人現階段處于什么關系,都屬于強奸,在接下來的調查中,如果有證據能夠明確證明男方確實強行與女方發生關系,那么男方將面臨刑事處罰。
根據刑法第236條的規定,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以強奸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
(2)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
強奸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為,不論是否達到奸淫的目的,都應當立案追究。
在認定強奸罪時,以下兩個方面要注意:
在男女發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范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愿,屬典型的通奸行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強奸,均不能定強奸罪。
對于婦女“半推半就”的奸淫行為,法律規定,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系怎樣,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如何,行奸后婦女的態度如何,該婦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則屬假推真就,不能視為違背婦女意志而以該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應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應當以強奸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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