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關于下達2023年中央水、大氣、土壤污染防治資金和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第二批)的通知
(資料圖片)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下達2023年中央水、大氣、土壤污染防治資金和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第二批),其中水污染防治資金26252萬元,大氣污染防治資金10381萬元,土壤污染防治資金7193萬元,農村環境整治資金651萬元。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下達2023年中央水、大氣、土壤污染防治資金和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第二批)的通知
浙財資環〔2023〕35號
各有關市、縣(市)財政局、生態環境局(分局):
根據《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財環資〔2021〕36號)、《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財環資〔2021〕46號)、《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財環資〔2022〕28號)、《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辦法》(財資環〔2021〕43號)和《財政部關于下達2023年水污染防治資金預算(第二批)的通知》(財資環〔2023〕35號)、《財政部關于下達2023年大氣污染防治資金預算(第二批)的通知》(財資環〔2023〕34號)、《財政部關于下達2023年土壤污染防治資金預算(第二批)的通知》(財資環〔2023〕36號)、《政部關于下達2023年農村環境整治資金預算(第二批)的通知》(財資環〔2023〕33號)要求,結合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有關規定,現將2023年中央水、大氣、土壤污染防治資金和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第二批)下達給你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下達2023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資金(第二批)26252萬元,相應增加相關市、縣(市)2023年“2110302水體”支出預算指標。
二、下達2023年中央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第二批)10381萬元,相應增加相關市、縣(市)2023年“2110301大氣”支出預算指標。
三、下達2023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第二批)7193萬元,相應增加相關市、縣(市)2023年“2110307土壤”支出預算指標。
四、下達2023年中央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第二批)651萬元,相應增加相關市、縣(市)2023年“2110402農村環境保護”支出預算指標。
五、請各有關市、縣(市)按照資金和項目管理相關要求,加快預算執行,強化績效管理,加強資金使用監督,確保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充分發揮投資效益。同時,落實生態環保項目儲備制度有關要求,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的原則,做好項目儲備工作,盡快形成有效投資,避免“資金等項目”。對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納入防治(整治)資金支持范圍。
關鍵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