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畢業買房被騙兩年竟毫無察覺,法院公開宣判!
大皖新聞訊涉世未深的大學生畢業買房卻遭遇詐騙,他是如何被“一步一計”地騙去五十余萬元購房款?在長達兩年的時間內,他為何都沒有發覺?誰應當對他的損失負責?近日,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大學生買房遭遇銷售詐騙、起訴房企要求賠償的案件。
(資料圖片)
張平(化名)畢業后留在當地工作,想要購房定居的他經熟人介紹,認識了某房企銷售周大東(化名)。
溝通中,周大東一直聲稱自己有能力搞到“特價房”,房屋單價要比市場價格便宜不少。張平聽后心動不已,隨即支付了5萬元定金,用于鎖定房源。
殊不知,周大東此時已有了自己的“如意盤算”。他搞了臺POS機,將簽購單抬頭改成了自己所在的“某房企”,還費盡心機將公司里作廢的房屋買賣合同“再利用”,把合同上的買受人、房款及其他購房相關項改成了“張平定制款”。為確保萬無一失,周大東又通過違法渠道定制了一枚刻有“某房企”名稱的財務專用章。
一切準備就緒后,周大東就通知張平來售樓處付款。2019年8月,周大東拿出變造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給張平確認,張平不假思索就在買受人處簽了名字。簽完合同后,周大東掏出POS機,低聲細語地說:“你首付款刷卡是吧?就在這里刷就好。但是POS機有限額,限額10萬元,需要多刷幾次。”張平深信不疑,爽快地刷了5筆,共計40余萬元。
“嘩啦啦”,POS機吐出了抬頭是“某房企”的簽購單,即使當場沒給收據,也沒有到財務室付款,但張平沒覺得有什么不對。其實,這臺POS機關聯的銀行卡是周大東個人的銀行卡,張平刷出去的四十幾萬也全部流入了周大東的腰包。
接著,張平又轉給了周大東7萬元房款。做戲做全套,周大東還把敲上假章的收據寄給張平。彼時,張平心中揣著憧憬,盼望著能早日收房。
時間就這樣來到了兩年后,期間,張平不斷催促,但不僅房沒交,網簽備案合同也一直沒有簽。張平多次詢問原因,周大東都通過各種理由搪塞過去。甚至在張平發現原定購買的房屋內有人、有燈光時,周大東都找出借口順利安撫住了張平。
“特價房”的誘惑像一個“魔咒”,讓張平對周大東的任何言辭不敢質疑,生怕“特價房”落空。但紙終究包不住火,在張平反復多次的追問和鐵一樣的事實面前,周大東最終編不下去了,才吐露出了自己動了邪念、騙了張平的事實。如遭雷擊的張平,不敢相信,更想要個說法,于是便將周大東告上法庭。
近日,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刑事判決:周大東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責令周大東退賠張平人民幣50余萬元。但周大東騙取的款項早已揮霍一空,無法退贓。張平轉而向法院提出財產損害賠償,要求周大東工作的某房企按照過錯程度對他不能退贓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院審查后認定,張平不管是磋商合同還是支付款項等行為均發生在該房企的售樓處內,該特定場所也是權利外觀的一種體現,雖然該房企聲稱周大東不是正式員工,是渠道專員,但對此區別普通買受人根本無從甄別,所以在此場所進行交易,應當減輕張平法定注意義務的履行責任。另外,POS簽購單上某房企的抬頭及變造的房屋買賣合同、銷售財務章等,一般人都無從辨別。由于該房企管理不規范,使周大東可以拿到作廢的合同進行變造,雙方后續的一系列交易行為都與該份合同的簽訂有關聯,所以某房企對于作廢的空白合同未有效管理的行為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張平主張的案涉損失與某房企的過錯之間確實存在因果關系,但因張平的損失直接原因為周大東實施詐騙所致,周大東作為故意侵權人系直接責任人也是終局責任人,理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結合某房企的過錯程度及其在此次侵權損害中所應承擔的責任,法院酌定某房企對張平的損失在周大東不能清償部分以9萬元為限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本案中,雖然法院確定某房產公司需要承擔一定比例的補充賠償責任,但無法追回的損失還是給初入社會的張平造成了不可逆的影響。張平很多的“天真”做法和想法都源于周大東“特價房”的設定。這期間,雖然張平也曾心生疑惑,但只要周大東提到“特價房”很緊俏,很多事不能聲張,張平就噤若寒蟬,生怕自己多做一點、多問一句,“特價房”就不翼而飛了,周大東正是利用了這一點才能得手。對于老百姓來說,買房是人生中的大事,一定要謹慎對待。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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