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檢:網絡支付、網購等致用戶信息泄露或入罪
(資料圖)
IT之家10月26日消息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搜索引擎、即時通訊、網絡支付、網絡預約、網絡購物、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等所造成的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用戶信息泄露的,可被納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入罪標準,網絡服務提供者或承擔刑事責任。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啟波指出,網絡犯罪具有明顯的牟利性,行為人實施該類犯罪主要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大財產刑的適用力度,讓行為人在經濟上得不償失,進而剝奪其再次實施此類犯罪的經濟能力。
《解釋》規(guī)定,對于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yè)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此外,《解釋》還加大了財產刑的適用力度。姜啟波表示,網絡犯罪具有明顯的牟利性,行為人實施該類犯罪主要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大財產刑的適用力度,讓行為人在經濟上得不償失,進而剝奪其再次實施此類犯罪的經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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