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人才安居購房貼實施細則(政策原文)
第一條 為落實《張家港市人才禮遇辦法》(張委辦〔2018〕85號),鼓勵和吸引各類人才來我市創新創業,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資料圖】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購房貼,是指政府按照一定標準向符合條件的人才發放的購房貨幣補貼。
第三條 購房貼的申請條件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人才,可申請人才安居購房貼:(一)符合《張家港市人才禮遇辦法》A~E類人才認
定標準,且已通過張家港市人才禮遇萬尖趴代n我市創業或就業。
(二)首次購買本市普通商品住房(一手房)且已辦理網簽備案或存量住房(二手房)且已辦理不動產權登記,登記的房屋用途為“成套住宅”。
(三)在新購房屋登記時點之前,申請人本人及家庭成
領軍型創新創業人才、張家港市重大創新創業團隊領軍人才及核心團隊成員、留張家港創新創業的博士后以及其他符合
專項人才計劃相關規定的人才,可不受本條件限制。
第四條 首次購房認定標準
(一)首次購房認定以我市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系統查詢的購房記錄和已辦理不動產權登記信息為準。申請人購買商業、辦公或倉儲等非住宅用房后,又購買首套普通住宅房的不影響首次購房認定。
(二)申請人在新購房屋登記時點之前(商品住房/一手房以首次網簽備案為準,存量住房/二手房以不動產權證登記為準),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管理系統中存在房屋所有權登記信息所有權轉移、注銷及變更登記信息的,新購房屋不認定為首次購房。
(三)夫妻雙方都符合補貼條件,其中一方已申請過購房貼,另一方尚未申請購房貼,如該家庭在本市有且僅有該Ⅰ套商品住房和購房記錄,另一方以該套房屋申請購房貼,可以認定為首次購房。
第五條 購房貼的申請審核流程
(一)申請提交
由申請人在申請受理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登錄申報系統,如實填寫申請信息,上傳相關材料,提交補貼申請。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請人在職在崗或創辦企業正常運營的證明材料。如系創新類人才,須提交申請人近1個月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證明材料,以及由用人單位出具的推薦意見書;如系創業類人才,須提交由所在區鎮科技人才主管部門出具的推薦意見書。
2.申請人本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結婚證、居民戶口簿、未成年子女出生醫學證明等。本細則第三條第(三)款所列不受該條件限制的人才無需提供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材料。
3.首次購房證明材料,所購房屋為普通商品住房(一手房)的,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購房發票;所購房屋為存量住房(二手房)的,提供《存量房交易合同》、購房發票、契稅完稅憑證以及房屋產權登記證書。
4.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5.審核部門要求補充提交的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二)資格審核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社局”)對申請人在職在崗情況進行審核;各區鎮科技人才主管部門對創業人才企業正常運營情況進行審核;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資規局”)對申請人及家庭的自有商品住房和購房記錄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由人社局核準擬補貼金額,提交市人才辦主任會議會審。
(三)媒體公示及發文認定
經會審符合條件的,面向社會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人社局提出,人社局應在自接到異議起10個工作日內就提出的問題遞交相關部門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退回申請材料并向申請人說明原因;經核實異議不成立或經公示無異議的,由人社局發布補貼資格認定文件,并按程序發放補貼。
第六條 購房貼的發放
(一)安居購房貼按照4:3:3的比例分3年發放。
(二)所購房屋為存量住房(二手房)的,第一筆補貼款在補貼資格認定文件發布后發放;第二、三筆補貼款按年度登錄申報系統申請續領。
(三)所購房屋為普通商品住房(一手房)的,待領取房產證后于當年度申報期內登錄申報系統進行申領,以資格認定年度起算,一次性補發至當年度;剩余部分按年度登錄申報系統申請續領。
(四)安居購房貼續領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在職在崗或創辦企業正常運營的證明材料。如系創新類人才,須提交申請人近6個月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未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的人才須提交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及由用人單位出具的在職證明。如系創業類人才,須提交由所在區鎮科技人才主管部門出具的推薦意見書。
2.所購房屋為普通商品住房(一手房)的,首次申領時還須提交契稅完稅憑證以及房屋產權登記證書。
3.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4.審核部門要求補充提交的其他必要證明材料。
第七條 購房貼的發放標準
(一)A類創業人才補貼300萬元,創新人才補貼 150萬元。其中,特別優秀的可“一事一議”,最高補貼500萬元。
(二)B類人才給予50~250萬元購房貼,具體為:
1.國家級重大人才工程人才(青年項目、青年拔尖人才除外)︰創業類人才補貼200萬元,創新類人才補貼100萬元。其中,特別優秀的可“一事一議”,最高補貼250萬元。
2.江蘇省“雙創計劃”人才:“雙創人才”項目,創業類人才補貼100萬元,創新類人才補貼50萬元;“雙創團隊”項目的領軍人才,創業類補貼100萬元,創新類補貼50萬元。
3.江蘇省“333工程”培養對象:第一層次培養對象補貼100萬元,第二層次培養對象補貼50萬元。
4.蘇州“姑蘇創新創業領軍人才計劃”人才:創業類人才補貼100萬元,創新類人才補貼50萬元;經認定的重大創新團隊核心成員,分別享受相應的創業領軍或創新領軍人才的安家補貼。其中,特別優秀的可“一事一議”,單個人才最高補貼250萬元。
5.B類其他人才補貼50萬元。
(三)C類人才給予30~60萬元購房貼,具體為:
1.國家級重大人才工程人才(青年項目、青年拔尖人才):創業類人才補貼60萬元,創新類人才補貼30萬元。
2.張家港市領軍型創新創業人才、張家港市重大創新創業團隊的領軍人才及核心團隊成員:創業類人才補貼 60萬元,創新類人才補貼30萬元。
3.張家港市社會事業類人才計劃人才:A類領軍人才或相當于領軍人才補貼60萬元,B類重點人才或相當于重點人才補貼30萬元。
4.C類其他人才補貼30萬元。
(四)D類人才給予15~30萬元購房貼,具體為:
1.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聘的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或相當職務者,留張家港創新創業的博士后補貼30萬元;
2.D類其他人才補貼15萬元。
(五)E類人才給予5~15萬元購房貼,具體為:
1.全日制博士畢業生、正高級職稱專技人才補貼15萬元;
2.全日制碩士畢業生、副高級職稱專技人才、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補貼10萬元;
3.緊缺專業全日制本科畢業生、緊缺專業中級職稱專技人才、技師(國家二級)及E類其他人才補貼5萬元。
第八條申請人實際購房費用(指不含稅購房款,不包括除主房以外的自行車庫、汽車庫!位等)高于或等于補貼標準的,按標準發放補貼;實際購房費用低于補貼標準的,按實際購房費用發放補貼。
第九條夫妻雙方都補貼符合條件的,可疊加享受,疊加后補貼總額不超過實際購房費用。張家港市重大創新創業團隊的領軍人才與核心團隊成員補貼總額不超過相關政策文件規定的團隊最高補貼額度。
第十條 同一申請人不可同時申請購房貼、租房貼和人才公寓,只可選擇其中一種。
第十一條 獲得購房貼的,停止發放租房貼,尚未享受的租房貼不再享受,已享受的租房貼在購房貼總額中予以扣除。
第十二條租住人才公寓的,申請人所購房屋為存量住房(二手房)的,在取得購房貼資格時應在6個月內(按購房貼資格認定文件發布日期起算)騰退原租住的人才公寓;申請人所購房屋為普通商品住房(一手房)的,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6個月內(不包括已租住人才公寓滿3年的情形)騰退原租住的人才公寓。
第十三條 補貼期間,申請人所購商品房不得出售。申請人如獲得其他同類人才待遇的,如安家補貼等,按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待遇。
第十四條補貼期間,創新類人才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停止發放購房貼;仍在我市創新創業的,需經新單位推薦重新申請后,再予以續發或補發。創業類人才所創辦企業關停的,停止發放購房貼;所創辦的企業運營不正常的,暫停發放購房貼,待正常運營后,再予以續發或補發。
第十五條申請人享受購房貼后,獲評高一級人才類別的,可申請按照新的人才類別標準一次性補足購房貼。補發.的購房貼只針對申請人首次享受購房貼時所購買的同一套商品房,另行購房的,不予補貼。申請人應自獲評高一級人才類別之日(以發文或認定證明日期為準)起1年(12個月)內提出補貼升級申請,因個人原因超過政策兌現期的,原則上不再享受相關政策。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在引進當年度及后3年內申請兌現人才安居購房貼,因個人原因超過政策兌現期的,原則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本細則要求進行審核,凡有徇私舞弊、不負責任等行為的,將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申請人及其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應誠實守信,嚴禁虛報冒領,對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納入蘇州大市征信系統,除追回相應補貼和住房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并取消本人及所在單位申請各類人才政策的資格。
第十九條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稄埣腋凼腥瞬虐簿淤彿抠N實施細則》(張人才辦[2020]10號)同時廢止。為便于新舊政策銜接,在本細則實施之前已獲得購房貼資格,尚在補貼期間的,可依據本細則第六條“安居購房貼分3年發放”的原則,將剩余未發放補貼款全部發放到位。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市人才辦會同市人社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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