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熱訊:聚力防范非法集資 守好百姓的“錢袋子”
近年來,面對非法集資案件高發多發態勢,各地區各部門保持高壓嚴打態勢,在化解存量、遏制增量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特別是自2021年5月1日《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以來,齊抓共管、群防群治、各盡其責、通力協作的非法集資綜合治理格局正加快形成。不過,相關風險仍不容忽視,特別是近年來我國非法集資形式多樣、手段翻新,極具迷惑性。
在多位受訪專家看來,持續深入加強宣傳教育是防范非法集資的根本之策。2023年6月,是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連續第11年在全國范圍組織開展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當前,我國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以下簡稱“防處非”)工作整體態勢如何?還面臨哪些風險挑戰?相關短板又該如何補齊?圍繞上述問題,《金融時報》記者近日采訪了業內專家和一線從業者。
連續三年保持下降態勢
【資料圖】
據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在2023年4月份公布的情況顯示,當前,非法集資風險總體可控、趨于收斂。該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介紹,《條例》公布以來,防處非工作全面進入法治化、規范化軌道,地方處非機制實現省市縣三級全覆蓋,成功將2000多起非法集資風險苗頭消除在萌芽狀態。
“《條例》落地以來,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全面走上了法治化和規范化的道路,防處非工作取得了非常明顯的成效。無論是案發數量、涉案金額,還是涉及人數,均連續三年處于下降趨勢。”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聯席合伙人馬麗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但是,業內專家也坦言,當前我國經濟恢復基礎還不牢固,金融供需及資源配置仍有待優化,非法集資存量風險持續暴露,增量風險誘發因素增多,風險反彈壓力依然較大。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新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2022年,非法集資案件數量有所下降,這既是源自對陳年案件的有效處理,也與疫情防控期間對人員線下活動的嚴格限制有關。他梳理了過去10年非法集資案件數量情況并表示,非法集資案件具有高發性特征,總體來看還是呈上升趨勢。據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的統計數據,2013年以來,我國非法集資的發案數量、涉案金額和參與集資人數等均大幅度上升。從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的司法實踐看,2016年至2021年,全國檢察機關辦理涉嫌非法集資的犯罪案件數量和起訴人數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案件特點也反映出非法集資犯罪手段花樣翻新、日趨復雜。
在王新看來,隨著疫情防控措施由“甲管”向“乙管”的變化,今年非法集資案件可能還會出現一定程度的反彈。“受經濟基礎恢復不牢固等因素影響,非法集資態勢依然比較嚴峻復雜。《條例》出臺后,在打擊存量犯罪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我國老齡化社會趨勢和金融風險防控的整體背景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化,未來還需關注新型非法集資犯罪手段和問題。”他表示。
馬麗也提示需要關注一些非法集資更隱蔽的作案模式。“當前比較突出的問題是非法集資人結合互聯網和數字技術,不斷變化形式,風險蔓延速度加快,外溢性和隱蔽性增強,發現和處置難度較大,尤其是‘上網跨域’案件協同偵辦難度大,案件善后處置難度大。”她表示。
識別非法集資應“打早打小”
王新認為,非法集資屬于典型的涉眾型非法金融活動,具有參與人多、分布廣、影響范圍大的特性,且活動前期往往具有一定隱蔽性,一旦案發,集資參與人將遭受慘重損失,容易產生連鎖反應,影響社會穩定。而面對當前非法集資高發和多發嚴峻態勢,亟須出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的法律實施細則,用法治的辦法處置非法集資,打早打小,從而早日實現對非法集資高發態勢的根本扭轉。
《條例》正是“打早打小”,從預防階段做起的一個探索。王新對記者表示,在2017年向社會征求意見稿中,文件的名稱是《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現在則增加了“防范”一詞,修改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由此提綱挈領地體現出對非法集資堅持“防范為主”的原則,相比《條例》更加注重“防范”。
在具體內容方面,《條例》專設“防范”一章,要求建立健全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對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中的相關字樣作了限制性規定;建立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機制,增強群眾對非法集資的風險防范意識和識別能力,從而在源頭上防范非法集資的發生,體現出在過去側重于“懲治已然”的基礎上強調“防患未然”的精神。
“四看”“三思”“等一夜”
防范非法集資并不僅是監管機構的“獨角戲”。在業內專家看來,加強群眾對非法集資犯罪的識別能力是重中之重。
王新認為,從非法集資的產生和發展過程看,其必然伴隨著高利率的有償回報。集資行為人清楚地知道若不對參與人給付經濟回報,就無法通過集資行為來“作局”。而在相對方,大多數的集資參與人也認識到集資行為存在巨大的風險,但為了獲取高額利息依然主動參與其中。正是在雙方的互動過程中,“利誘性”直接促成和加速非法集資規模的擴張。從這個角度上講,“利誘性”是非法集資雙方合意的必備“黏合劑”。
但“餡餅”往往是陷阱。馬麗認為,通常來看,“四看”法就有助于識別大多數非法集資。即一看融資合法性,是否取得合法的企業營業執照,是否取得相關金融牌照或經金融管理部門批準;二看宣傳內容,看宣傳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擔保、無風險、高收益、穩賺不賠”等內容;三看經營模式,有沒有實體項目,項目真實性、資金的投向去向、獲取利潤的方式等;四看參與集資主體,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體。
一位打非辦工作人員則將非法集資套路概括為“畫餅—造勢—吸金—跑路”四部曲。他告訴記者,非法集資人會編織一個或多個盡可能“高大上”的項目。以“新技術”“新革命”“新政策”“區塊鏈”“虛擬貨幣”等為幌子,描繪一幅預期報酬豐厚的藍圖,把集資參與人的胃口“吊”起來,讓其產生“不容錯過”“機不可失”的錯覺。非法集資人一般會把“餅”畫大,盡可能吸引參與人眼球,并通過舉辦各種活動、展示證書、與領導人的合影來造勢,以及返點、分紅等方式讓參與人嘗到“甜頭”,最后,原本就是“龐氏騙局”的非法集資人會選擇“跑路”,而集資參與人則遭受慘重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
該工作人員表示,除了“四看”,還要做到“三思”和“等一夜”: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該產品及市場行情;二思產品是否符合市場規律;三思自身經濟實力是否具備抗風險能力。并且在決策時要避免“頭腦發熱”,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見,拖延一晚再決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勢宣傳、熟人介紹、專家推薦,不要被高利誘惑盲目投資。
聚合力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
當然,除了依靠投資人“慧眼識騙局”,防處非仍需多方聚力。
馬麗對記者表示,非法集資的資金流動需要借助金融機構完成,在實踐中,很多非法集資主體會借助金融機構的場所和信用為自己背書。“參考《條例》第十三條,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資的義務。”她認為,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社會公眾防范非法集資的宣傳教育并依法嚴格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而新形勢下非法集資的“變形計”也對相關主體提出了更高要求。據了解,近年來,民間投融資、市場零售、養老等領域風險多發,以元宇宙、虛擬貨幣、數字藏品等為噱頭的集資變種有所抬頭,打著科技創新、綠色轉型、鄉村振興等政策旗號的集資騙局也在不斷滋生。同時,不少犯罪分子通過線上線下結合的方式跨省跨域非法集資,顯著加大了風險發現難度。
王新認為,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在第四章進一步加大對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資義務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相關責任主體的行政和刑事懲處力度,以便形成有力的震懾效應。未來則應進一步加大預防環節的宣傳力度。
“各地應充分發揮社區網格員、社區志愿者、防非義務宣傳員等力量,常態化參與防范非法集資宣傳,營造‘地毯式’處非宣傳濃厚氛圍,做到防非處非家喻戶曉。”一位業內人士也持相似觀點,建議通過新媒體、新型網絡社交平臺等載體,組織開展對新型非法集資形態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升宣傳的傳播力、覆蓋面和社會影響力。
從機制建設來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接下來要進一步壓實各方責任,健全全鏈條綜合治理格局。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對轄內防非處非工作負總責,層層壓實責任。各監管、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好本行業本領域非法集資的防范和配合處置工作。聯席會議將更好發揮綜合協調平臺功能,推動完善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全鏈條綜合治理格局,繼續保持高壓震懾、全力追贓挽損、深化源頭治理,堅決守好老百姓的“錢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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