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汽車撞上醉駕電動車,旁邊還有車違停,事故責任誰承擔?
醉駕汽車與醉駕電動車發生碰撞,同時一輛違停車輛影響了道路通行,這起交通事故的責任應由誰來承擔?近日,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從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了解到這起賠償糾紛案件的判決結果。
事發當日,張某醉酒駕駛轎車時恰巧遇到劉某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兩車發生碰撞,導致劉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事發時,朱某未按規定停放在道路南側的轎車影響了車輛通行。
經交管部門認定,張某負主要責任,劉某負次要責任,朱某負次要責任。因為賠償問題產生的糾紛,當事人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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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p>
法院認為,該案中交管部門根據收集的證據綜合分析,認定張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且未確保安全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劉某醉酒駕駛非機動車且未確保安全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之一,朱某未按規定停放車輛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另一次要原因。交管部門對案涉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事實清楚,法院予以采信。
對于朱某及其保險公司雖對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提出異議,法院認為,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推翻交管部門的責任劃分,故對該項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責任承擔,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同時考慮劉某系非機動車一方,朱某作為駕駛機動車一方違規停放車輛,最終法院酌情確定張某承擔70%的責任,朱某承擔15%的責任,劉某自付15%的責任。
“大多數人認為,車輛只有在駕駛運行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才會承擔事故責任,這是一種誤區?!痹摪阜ü匐昵灞硎荆鋵崳煌ㄊ鹿守熑蔚恼J定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進行確定。違法停車是交通違法行為,駕駛人在停車時妨礙了其他人的通行,主觀上存在過錯,對事故的發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也將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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