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誹謗他人構成什么罪
一、一般誹謗他人構成什么罪
法律快車提醒您,誹謗罪,即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此罪的構成,客觀要件有三:
(資料圖片)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 根據《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見,誹謗他人,如果達到情節嚴重的,就構成誹謗罪,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因此,誹謗他人,情節嚴重,屬于誹謗罪。
二、誹謗他人的賠償原則
1.補充適用原則。此相當于"精神撫慰原則"。對于精神損害,首先應適用非金錢賠償的方式,在非金錢的賠償方式不能對受害人充分保護和對侵權人制裁的情況下,補充的使用金錢賠償方式,對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撫慰和補償。
2.公平適用原則。有的稱之為公平原則或者公平合理原則。適用金錢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一方面考慮金錢賠償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讓侵權人能夠因為侵權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從實際情況出發,給受害人適當的賠償,以彌補其受到的精神損失,也即不讓其吃虧。
3.適當限制原則。對于精神損害賠償適用金錢進行賠償的,對其賠償數額應當進行一定的限制,以社會的公平正義為主要考量因素,否則實踐中可能出現漫天要價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損害賠償所需達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實現。
4.過失相抵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結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的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這一條就明確了過失相抵原則在精神損害賠償中的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是民事責任承擔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在精神損害賠償中運用該原則與民法自己責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對于自己的精神損害存在過錯,那么由侵權人承擔全部的責任與該理念相悖,同時也是不公平的。
三、如何告別人誹謗
1.可以采取民事訴訟的方式,以對方侵犯名譽權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
2.如果對方的行為比較嚴重,建議報警,公安機關有義務處理,對其進行行政罰款或行政拘留。
3.如果對方的行為非常嚴重,涉嫌構成了侮辱或誹謗罪,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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