級別管轄指什么
級別管轄指什么
級別管轄是指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權限。我國的人民法院有四級,即: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級人民法院都有權受理第一審案件。劃分各級人民法院的管轄權限,主要考慮到案件的性質、影響的大小和繁簡的程度,具體而言:
【資料圖】
(一)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17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基層人民法院是法院系統中最低一級人民法院,數量多、分布廣,因此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大部分第一審案件是有道理的,既便于當事人參與訴訟,又便于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二)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除受理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的上訴案件之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案件主要有三類:
1、重大的涉外案件。一般的涉外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重大的涉外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重大的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案情復雜或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這類案件主要有海事案件、海商案件、專利糾紛案件和重大的涉港、澳、臺民事案件。
(三)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務是對本轄區內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審理不服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判的上訴案件。因此,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案件的數量相當少,主要是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
(四)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除了對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之外,還要對審判活動中疑難問題作出司法解釋,具有司法立法職能,因此,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數量最少。除審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判的上訴案件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有兩類:一類為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另一類為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二、級別管轄的規定是什么
級別管轄的規定是: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級別管轄的因素有哪些
(一)案件或案件所涉及社會關系的性質和可能判處的刑罰的輕重程度。一般而盲,性質越重大、所涉及的社會關系越復雜或敏感或處刑可能越重的案件,就越應由相應較高級別的人民法院管轄,以保證掌握好政策、法律界限,保證審判質量。
(二)案件社會影響面的大小。案件的復雜和處理的難易程度常常與其社會影響的強度和影響面成正比,所以,管轄法院的級別一般應當與此保持對應。
(三)各級人民法院的職權范圍和工作負擔。各級人民法院的具體職權范圍和工作任務有很大的區別,級別越高的人民法院的職權范圍、工作內容就越廣泛,任務越重,不宜審判過多的第一審案件,因此,大部分第椛笮淌擄訃?需要放在中、基層法院來解決
(四)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本法對四級法院的管轄范圍作了原則性規定,同時,又保留了一定的靈活性,使人民法院能靈活解決實踐中的特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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