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出臺民用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地方標準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隨著民用電動汽車的增多,作為必不可少的充電設施也在大街小巷進行了安裝。如何規范充電設施的設立?日前,哈爾濱市住建局、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聯合出臺了哈爾濱市地方標準《民用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技術規程》(簡稱《規程》),哈爾濱市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
新能源汽車充電中
該《規程》適用于哈爾濱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一般工業建筑及居住區中,電動汽車整車充電模式基礎設施的設計、施工及驗收。充電設施的建設應立足電動汽車產業的技術現狀,同時兼顧未來發展,做到遠近結合、適度超前,并預留拓展空間。
充電設施在接入電網時應具備實現與智能電網的互聯互通功能,能夠與各類上級監控管理系統進行數據交換。既有建筑配建交流充電設施,原則上盡量利用已有配電設施;當已有配電設施無法滿足容量需求時,應進行增容改造或采用有序充電等方式降低充電容量需求。
充電設施
充電設施的類型和規模宜結合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和停車位分布進行規劃,并應符合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應低于10%;既有停車位配建分散充電設施,宜結合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和配電網現狀合理規劃、分步實施的規定。
除獨立建造的停車庫外,額定功率大于7千瓦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不應設在建筑物內。各類建筑停車場(庫)電動汽車停車位宜集中布置成電動汽車停車單元區,大型及以上汽車庫、停車場宜可設置多個分散的電動汽車停車單元區,并宜靠近停車場(庫)出入口處。
為保障人員及設施的安全,《規程》提出了相關要求,一個電動汽車停車位宜設置一個充電接口;充電設施的布置宜接近供電電源;充電設施不應靠近有潛在火災或爆炸危險的地方,充電設施應布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汽車庫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當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布置在地下車庫的首層,不應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層及以下。充電設施不宜設在多塵或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當無法遠離時,不應設在污染源盛行風向的下風側;充電設施不應設在室外地勢低洼易產生積水的場所和易發生次生災害的地點;充電設施布置應綜合考慮火災逃生、電力設施布置,居民充電便利等因素,宜按總體分散、局部集中的原則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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