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共同房屋,母親去世后父親過戶給部分子女,合同有效嗎
原告訴稱
張某文、張某杰、張某松、張某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張某貴與張某濤于2020年簽訂的關于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買賣合同)無效;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
事實與理由:張某濤與周某為夫妻關系,我們與張某貴均系二人之子女。1995年后,張某濤、周某等人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區一號(以下簡稱一號)房屋。上述房屋經房改,折合張某濤、周某夫妻工齡后,由張某濤向其工作單位購買,為張某濤、周某夫妻共同財產。
(資料圖片)
1999年周某去世。案涉房屋未經繼承。2022年3月張某濤去世。去世后,我們才得知張某濤未經我們同意于2020年以買賣合同的形式將案涉房屋過戶給張某貴。張某濤將共同共有房屋過戶給張某貴的行為,損害了我們的合法權益,張某濤與張某貴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故我們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辯稱
張某貴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一號房屋是張某濤的個人財產,我方與張某濤之間的買賣協議有效,不能做無效處理。
法院查明
張某濤與周某系夫妻,二人生育五個子女,即張某文、張某杰、張某松、張某鵬、張某貴。周某于1999年死亡,張某濤于2022年死亡。
張某濤一家原居住在a號,后該地址拆遷,1995年5月26日,張某濤與某單位簽訂《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安置補助協議書》,張某濤一家共安置三套房屋,其中一號房屋安置給張某濤,由張某濤夫婦和張某貴一家居住。2004年6月21日,張某濤與某單位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以成本價購買了一號房屋,購買時價格30483元,購買時折算張某濤工齡40年,周某工齡17年,張某濤于2004年9月8日取得該房屋所有權證。
2020年7月8日,張某濤與張某貴簽訂買賣合同,張某濤將一號房屋出售給張某貴,價款為30萬元。同年7月27日,張某貴取得該房屋所有權證。張某貴于2021年6月3日將30萬元支付至張某濤名下銀行卡。2021年3月15日,張某貴將一號房屋過戶至其妻子吳某名下,2022年3月17日,吳某又將該房屋過戶至張某貴名下。
庭審中,張某貴主張張某濤與其簽訂買賣合同時均系自愿,其已將30萬元購房款支付給張某濤;張某文、張某杰、張某松、張某鵬均予以否認,主張2021年雙方簽訂家庭協議時張某貴自己并未認為對一號房屋享有完全產權,且張某濤收取購房款的銀行卡并非由張某濤實際持有。
裁判結果
張某貴與張某濤于2020年簽訂的關于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本案中,一號房屋雖系周某死亡后張某濤以成本價購買,但購買時折算了周某工齡,周某的工齡系政策性福利,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財產價值應作為周某的遺產。因此,周某的繼承人張某濤、張某文、張某杰、張某松、張某鵬、張某貴對一號房屋均享有權利。
張某濤與張某貴在周某其他繼承人張某文、張某杰、張某松、張某鵬不知情的情形下簽訂買賣合同,張某濤以遠遠低于一號房屋正常市場價值的價格30萬元將一號房屋出售給張某貴,嚴重損害了張某文、張某杰、張某松、張某鵬的合法權益;并且,張某貴在取得房屋產權后又將房屋過戶給其配偶吳某,張某貴在交易時明顯不具有善意,其與張某濤簽訂的買賣合同應屬無效。因此,張某文、張某杰、張某松、張某鵬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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