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用工關系亂亂亂?被外賣小哥撞傷,損失究竟誰來賠?
用人單位責任指的是,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本文圖片均為“上海高院”微信公眾號 圖
(資料圖)
近期,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靜安區人民法院)針對一起某網絡新零售平臺配送人員致他人損害的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中發現的問題,向平臺發出司法建議,旨在促進網絡平臺的合規有序發展,優化網絡平臺和司法營商環境。
被外賣小哥撞傷
到底該由誰來賠?
陳某是某平臺配送人員,根據平臺的單子進行外賣配送至用戶家中。某日,在配送途中,陳某騎著電瓶車超車時,不慎與周某的電瓶車發生碰撞,造成周某橈骨骨折,交警部門勘定交通事故現場后認定由陳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周某由此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達4萬余元,遂訴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某確系從事該平臺的配送工作。而該平臺的配送業務系外包給某人力公司,再由該人力公司與陳某簽訂《自由職業者承攬協議》;陳某通過平臺的APP進行接單配送,每月由某網絡公司為人力公司向陳某代發工資。
案件審理中,各方就誰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提出了抗辯。
平臺認為,其與陳某沒有勞動或者勞務關系,因此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網絡公司則認為,其系為某人力公司代發工資,與事故的發生并無關系。
人力公司則認為,其與陳某之間是承攬關系,應當由陳某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陳某則認為,其系某人力公司的工作人員,應當由某人力公司作為他的雇主來承擔用人單位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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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安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某人力公司與陳某之間簽訂的協議雖然名義為“承攬協議”,但該協議中未明確具體的承攬項目,內容實質也不符合承攬合同的定義。從各被告之間對于配送服務的具體分工、運作方式分析,人民法院最終認定陳某系某人力公司招聘的勞務人員,陳某與某人力公司之間構成雇傭關系,故判決由某人力公司對周某的損失承擔用人單位賠償責任。
某人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社會責任是平臺發展的基石
平臺應積極承擔
本案審理結果雖未要求該平臺承擔賠償責任,但反映出平臺可能存在信息披露不完善、外包監督不嚴格、糾紛處理不積極等問題。
為了更好地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切實發揮司法服務保障平臺經濟的作用,靜安區人民法院向該平臺公司發出如下司法建議:
一、完善信息披露,打造互聯互信前站
在配送人員通過APP注冊時,應以明顯的方式向配送人員提示所屬的承包商。在合理保護消費者隱私的前提下,完善配送數據信息的保存與查詢機制,尤其對于涉及糾紛的相關配送人員、時間、路線等信息,應及時完整地向配送人員及承包商披露。
二、嚴格外包監督,筑牢權利保障防線
完善公司的外包制度,加強對公司承包商的履約監督,督促承包商規范用工,與配送人員確立合法合規的用工關系。監督承包商對配送人員實行資格審查,進行適度的管理,對相關服務內容、交通法律法規予以培訓,提高服務水平,減少不安全因素。
三、積極處理糾紛,扛起社會責任旗幟
積極應對并妥善處理因配送服務產生的各類糾紛,做好被侵權人與配送人員、承包商、保險公司等的聯動調解工作。對涉訴案件,積極應訴答辯舉證。鼓勵為配送人員購買自身傷害及第三者責任保險,提高償付能力,幫助被侵權人盡快獲賠。
平臺積極反饋落實
優化管理機制
收到司法建議后,平臺公司對配送人員所涉及的承包商用工、糾紛解決等問題進行了全方位梳理,積極回函反饋處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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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披露方面,目前,平臺公司配送人員可通過平臺APP查詢自己所屬外包商、配送記錄以及配送人員相關權益等信息。后續,平臺公司將進一步完善配送數據信息的保存與查詢機制,如遇人民法院調查、保險理賠等合理情況,平臺公司會積極配合提供相關配送數據。此外,平臺公司將進一步要求承包商加強宣導,提高配送人員的權利意識。
在外包監督方面,平臺公司通過設置承包商管理專項人員和合同約定等方式,強化承包商的用工規范、服務規范。平臺公司已建立培訓相關的管理制度及落地指引,提升配送人員的服務水平和安全意識。針對此次司法建議提出的問題和建議,下一步平臺公司將協同相關部門,針對承包商的管理形成多線監督機制,全方面加強對承包商的監督。
在糾紛處理方面,平臺公司在處理配送服務產生的各類糾紛中,積極聯動承包商、保險公司對傷者理賠,對涉訴案件,配合人民法院要求答辯舉證。就配送人員的投保問題,平臺公司已監督承包商實現了對配送人員保險的全覆蓋,并就保險報案問題持續進行優化。確因保險理賠材料繁瑣、要求過多或保險理賠金額過低,導致傷者放棄保險理賠直接訴至人民法院的個案,平臺公司將會聯動承包商加強與保險公司溝通,爭取案件調解,妥善解決糾紛。
法官說法
靜安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四級高級法官董杰表示,平臺配送人員作為平臺經濟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典型例證,對其合法權益的保障已成為規范平臺經濟發展的重要一環。
本案的裁判厘清了配送人員、平臺及第三方公司間的法律關系,明確了用人單位的主體責任,并通過司法建議的方式,以期促進平臺管理機制的進一步完善。
一、堅持從屬性審查,直擊用工痛點
平臺經濟用工模式不斷變化,勞動關系主體出現靈活性、自主性等特征,但并沒有切斷勞動關系的人身屬性和勞資關系。對于從屬性的審查模式,應當以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為核心,重點論證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指揮監督,以及由此形成的勞動從屬狀態。
二、堅持平衡保護,促進良性發展
一方面,平臺在各方關系中處于信息主導和支配地位,配送人員在信息獲取和法律關系上處于弱勢地位,司法裁判中應當給予平衡保護。另一方面,以互聯網平臺為載體的新型行業,是市場經濟環境和科技發展的產物,尊重平臺多樣化的用工模式,尊重市場靈活用工和企業自主經營權,亦是促進平臺經濟良性發展的重要方式。
三、堅持訴源治理,發揮司法能動性
在涉配送人員的相關糾紛中,涉訴主體眾多,各方關系審查困難,勞動糾紛、侵權糾紛和保險糾紛間,均可能產生關聯案件的情況。在案件裁判過程中,剖析和思考類案的成因,在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發出司法建議,有助于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潛在的類案,以期實現“抓前端、治未病”。
(原標題為《平臺用工關系亂亂亂?被外賣小哥撞傷,損失究竟誰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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