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局解決醫療糾紛嗎
一、醫保局解決醫療糾紛嗎
社保局的全稱是社會勞動保險事業管理局,而醫保局是不解決醫療糾紛的,醫保局的責任如下:
(一)、組織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職工醫保、居民醫保、生育保險法規政策,擬訂和修改完善全市醫療、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及工作計劃。
(相關資料圖)
(二)、確定市直職工醫保、居民醫保參保職工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與其訂立服務協議并監督實施。
(三)、編制全市職工醫保、居民醫保、生育保險基金的預決處報告。
(四)、進行職工醫保、居民醫保、生育保險登記、繳費基數核定。
(五)、按照規定征繳和使用醫療、生育保險基金。
(六)、負責我市離休人員以及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保險業務的實施。
(七)、貫徹執行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稽核規則,建立健全防范瞞報少繳醫療、生育保險費和虛報冒領醫療、生育保險費的工作制度。
(八)、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統一管理下,參與醫療保險宣傳活動;指導鄉鎮、辦事處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相關業務工作。
(九)、完成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處理醫療糾紛的機構有哪些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條例》
第六十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條在監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發揮醫院管理學會和衛生工作者協會等學術性和行業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
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十九條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的職責:
(一)擬訂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工作計劃;
(二)辦理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審查、發證、換證;
(三)負責醫療機構登記、校驗和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的統計,并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四)負責接待、辦理群眾對醫療機構的投訴;
(五)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給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三、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三種途徑解決:
1、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愿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于改善醫患關系,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
2、行政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
3、第三種途徑就是司法裁決。但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是不盡相同的,前者需適用醫療事故條例進行裁決,而后者則依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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